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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委托存档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依据《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转发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厦人社〔2015〕93号)、《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高校毕业生等就业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规〔2022〕1 号)、《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通知》(闽人社文〔2022〕138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153号)等有关规定,我中心为委托集体存档单位合法稳定就业人员提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一、档案保管申请

    申请档案保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档案当事人属于《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153号)第2.2条款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范围中工作单位为我中心委托集体存档的单位;

    2、档案当事人工作单位须与劳动合同订立单位、社保缴交单位一致;

    3、档案当事人学历信息真实有效。

    非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学历信息应当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可查询;2015年6月以后毕业的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应当在人社部“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平台(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可查询;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档案当事人人事档案材料完整。

    人事档案接收必须符合关键材料完整的要求。具体参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的通知》(闽人社办〔2022〕153号)第2.4、4.3.6条款相关要求。

 

二、其他机构管理档案转入

 (一)网上办理

 档案在其他机构管理(如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流动人员:本人登录“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fjrsda.com:7003/?loginflag=false#/home)选择“档案接收和转递服务”→“档案接收”,按照网页提示步骤申请。(系统申报时,现工作单位须为我中心委托集体存档的单位,现就业状态选择“就业”)。待审核通过后,可根据网页提示在线打印彩色调档函,将调档函发往档案保管机构调档。(请注意:此调档方式不涉及人事关系入厦审批。)

操作流程图,如下:

 无落户需求.png

 

平台也可通过手机登录“闽政通”APP搜索“流动人员档案服务”,微信公众号“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大厅”或者微信小程序“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进入相关办理界面。

 

    (二)窗口办理

    提供以下材料至窗口取号办理,审核符合出具调档函条件,现场开具调档函交申办人,由申办人向档案保管机构申请调档。相关资料如下: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2、现单位签章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

    4、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温馨提示:档案当事人属于闽人社办〔2022〕153号文件第4.3.6条款规定的特殊群体人员,根据学习经历提供相应学历材料:①国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等)学历材料:学籍档案。②国(境)外高中学历材料:高中成绩单(纸质原件或电子版打印件),高中毕业证书复印件,有条件的应同时提供具备翻译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件。③高中阶段之后,国内成教学历材料:各学习阶段学籍档案、《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打印件及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认证报告》或《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及学位证书复印件(每个层级学历各1份)。④高中阶段之后,国(境)外学历材料:每个层级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纸质原件:2019年6月28日之前提交认证的;电子版打印件:2019年6月28日之后提交认证的)、学位证书复印件、成绩单(纸质原件或电子版打印件)。⑤国内各阶段学籍档案应由形成单位装袋密封,密封处加盖材料形成单位有关部门公章。⑥国(境)外学历人员,如国内档案在其他机构管理的,可在办理接收手续后,凭我中心开具的调档函调取档案。

    

三、本机构存档人员档案调整

(一)存档人员调整单位委托

1、单位委托集体存档终止

存档人员与工作单位解除关系,应在一个月内将解除关系证明材料存档。

2、存档人员调整委托集体存档单位

提交与现单位近期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现单位签章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一份,人才中心审核通过后,材料予以存档。如前一委托集体存档单位解除关系材料未及时存档,应先(或同时)提交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或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证明。

(二)存档人员档案转出

1、已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人员档案转出:提交接档单位出具的调档函原件至综合窗口办理,或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平台” (https://www.fjrsda.com:7003/?loginflag=false#/home)网上办理。

2、未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人员档案转出:提交委托集体存档单位签章的离职证明原件(或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证明)和拟调入地档案保管部门开具的调档函办理。

(三)存档人员退休调档:

    1、已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人员退休调档: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综合窗口取号办理。如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

    2、未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人员退休调档:可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单位介绍信或离职证明(离职人员领取档案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至服务窗口取号办理,或者由单位登录“厦门人才网—单位委托集体存档账户”,选择相关人员记录,提交退休调档申请。申请通过一个月内,由退休人员本人携身份证至我中心档案部领取个人档案。如逾期未办理,需单位重新提交退休调档审核申请或持单位介绍信原件至综合窗口取号办理。如委托代办,需同时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办理。

 

    温馨提示:

    1、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12号)要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当通过机要通信、专人送取或邮政特快专递等给据邮件方式进行。对曾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人事档案的,应当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

    2、根据厦人社〔2015〕93号规定:“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原属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单位管理的仍由原档案保管单位管理,其它离职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其户籍所在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3、身份证仅用于现场核验身份,不作为收件材料,无需纸质或电子复印件存档。

    4、除退休人员调档外,其他窗口业务可窗口取号办理也可寄件办理(邮寄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19号C座二楼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联系人:人事代理部,联系电话:0592-5396608,邮编:361012)。寄件办理请备齐相关材料,另附清单注明办理事项、材料清单等内容,如需回邮(回寄调档函)请注明回邮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5、《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我中心存档人员可登录“厦门人才网”选择“人事档案服务——档案查询及存档证明(或调档函)打印”业务,输入本人姓名、身份证号,实名认证后,在线自动填写打印。也可至“厦门人才网—下载中心”下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登记表》、《辞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单位委托集体存档证明》,网址:www.xmrc.com.cn/net/page/downloads.aspx。

    6、调档函有效期3个月,人事档案应在半年内转递至人才服务中心,逾期需重新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

    7、如有疑问请通过“厦门人才网→人事档案服务→咨询问答→我要提问”留言。    

    8、党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办理档案转出时,党组织关系和户籍关系应一并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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