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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对象

在厦门市注册登记,经厦门市(或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必须是在2017年7月10日之后新引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引进时间以设立时间为准);

2.申报机构须是入选权威机构发布的全球50强、全国50强并经市人社部门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厦设立的机构,且已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和《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在厦已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

三、发放办法

参照厦府办[2016]105号及厦人[2013]158号文件精神,给予购买自用办公用房购房总款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五年逐年核发,第一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40%,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核发购房补贴总额的15%);或给予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金30%的贴(租金标准以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为标准计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逐年核发,补贴期限最长为五年)。

四、应提交的材料

1.《知名品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厦设立机构办公用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厦门市(或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我局发放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可免提供);

3.房屋产权证及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复印件;或租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及厦门市国土房产局核定的房屋租金证明;

4.申报机构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市的书面承诺。

五、办理程序

1、申报:申报机构向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并审核: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审查;审查同意的,上报厦门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3、办结并发放补贴:经厦门市人社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将补贴发给享受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六、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受理部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受理窗口

厦门市人才服务中心17号窗口

受理地址:湖滨东路319号C幢2楼(网上申报系统正在建设中)

咨询电话:0592-5396591

九、其他注意事项

申报机构原则上于正式设立的次年上半年内提出申请,每年度申报一次(原则上在上半年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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