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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事厅:硕士以上台生可应聘闽事业单位
发布时间:2009-05-11
台生来闽就业政策两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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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生可自主应聘到省内国企和各类非公经济组织就业
●台生来闽就业与大陆同类毕业生享受同样待遇
厦门日报福州讯 (本报特派记者 张小燕)台湾学生在祖国大陆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可应聘省内事业单位。昨日,记者从省人事厅了解到,我省出台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政策,这也是大陆率先批准出台的台生就业政策。
据悉,省人事厅、省台办、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正式印发了《关于做好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台办批准省级政府制定台湾学生在大陆就业政策尚属首次。
据称,这次制定的台生来闽就业政策有两大突破。
一是在就业方向上,在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的台湾学生,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都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取得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台生,符合我省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省内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就业。
二是台生来闽就业与大陆同类毕业生享受同样待遇。《通知》规定,台生在福建省内就业与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根据《通知》规定,到我省求职的台生将可享受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职业培训、求职信息、岗位推荐和人事代理等5项服务。此外,我省招收台生的高校还将参照教育部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台生学籍档案。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学籍档案将转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服务机构保管,并做好人事代理的各项服务。
据统计,截至2008年10月,我省高校招收台生人数累计达3767人。目前在我省高校学习的台生有805人,其中博士研究生97人,硕士研究生54人,本科606人,预科24人,成人大专2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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