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思法宣)签完试用期合同后又延长试用期,认为不合格就能将劳动者辞退吗?试用期内说劳动者业绩不达标要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难道可以说“炒”就“炒”?近日,思明法院发布两起有关试用期的案件,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注意。
[案例1]
试用合格再签劳动合同 违法!
小吴(化名)入职某传媒公司后,公司和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方能转正签订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将解雇或延长试用期。
可等到约定的试用期到了之后,公司却以小吴曾经请假为由,延长了他的试用期,不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延长的试用期内,公司又以小吴没有通过考核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小吴觉得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传媒公司没有提前通知试用期转正的考核标准,更没有出示关于考核未通过的书面材料,在试用期满后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却口头通知他离职,这属于无故辞退劳动者,公司应该给他相应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该试用期不成立,因此合同约定的期限就视为劳动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合同,小吴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公司以小吴请假、没有通过考核等理由,不按照约定和小吴续签劳动合同,有违诚信,损害了小吴的利益,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2]
试用期说“炒”就“炒” 该赔!
小陈(化名)应聘某餐饮店餐厅经理,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两个月后,主管却告诉小陈,烤肉店的工作不适合她,要以业绩不达标为由和小陈解除劳动关系。
小陈认为餐饮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将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餐饮店认为,小陈不能胜任餐饮店所规定的岗位职责,且小陈尚处于试用期内,餐饮店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店在小陈入职时并未明确告知对方业绩考核标准,也未提交小陈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业绩考核的相关证据。餐饮店在试用期内与小陈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说法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辞退试用期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员工入职时知悉录用条件和公司的相关考核制度;二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在知识、学历、能力等方面不符合录用要求;三是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