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被侵犯
劳动者维权获补偿
一男子面试成功后,企业以其轻微肝囊肿为由拒绝其入职,男子起诉获赔1100元
厦门网讯(厦门日报记者 谭心怡 通讯员 集法宣)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但在就业过程中有人曾因性别、年龄、长相等因素受到不公平待遇。近日,集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平等就业权产生纠纷的案件。
2019年4月29日,吴某(男)经劳动介绍所介绍去集美某电子科技公司应聘仓管一职,面试成功后,吴某被通知5月5日带齐相关材料到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但报到当天,电子科技公司却以吴某体检表上的球蛋白数值偏低、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偏高为由拒绝吴某入职。吴某当日下午便前往医院自费做了更为详尽的体检,得出有轻微肝囊肿的结果。随后,电子科技公司表示吴某因出现肝囊肿,拒绝其入职。
吴某认为,轻微肝囊肿并不影响其应聘的岗位正常工作,也不是法定不能就职的理由,遂向集美法院起诉,要求电子科技公司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2000元并予以道歉。
集美法院结合本案案情,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电子科技公司同意支付吴某误工费、检查费等各项损失1100元,就此事对吴某进行口头致歉,并邀请吴某继续去其公司任职,但是吴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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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遭遇不公平、不公正的待遇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