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内地任职受雇的台湾地区个人,在计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4800元/月。
二、台湾地区来厦留学生取得的生活津贴、奖学金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予征税。
三、台湾地区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台湾地区个人按照国家规定在厦缴纳的社保费可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厦门地税局外税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