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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待遇不达标将成被告
发布时间:2009-07-06

    厦门日报讯 (记者 卢天娇)在职工伤残待遇调整问题上,用人单位从今年开始没有自主权了。嘉宾透露说,今年市政府下发的2009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通知明确要求,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

    据介绍,在职工伤残待遇调整问题方面,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是否每年也跟随调整方面,一直没有明文规定,结果有些单位为职工调整、有些单位就不为职工调整,造成了一些纠纷。

    今年的文件规定,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照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该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标准工资的养老待遇,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嘉宾说,从今年度开始,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履行调整伤残待遇责任,就可能被职工告到劳动仲裁部门,甚至是告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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