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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发布时间:2015-05-04

  5月15日起,我市将开始实施最新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不仅补贴标准提高了,可以享受补贴的人也多了。 

  培训补贴对象调整扩大为七大类,除了原来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本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三类,扩大为来厦务工人员、本市在职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在厦服刑在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等四类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由原先的每人不超过600元、800元、1200元调整为6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由原先的每人不超过600元、800元、1200元、2000元、2500元调整为800元、1200元、1800元、2500元、3000元。 

  鉴定补贴对象,由原先的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调整扩大为所有的可享受培训补贴的人。由原来的初级工最高不超过120元/人,中级工最高不超过150元/人调整为按厦门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全额补贴。鉴定补贴有A、B、C三类工种的补贴,A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以分别补贴170元、240元、290元、640元、740元。B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以分别补贴160元、210元、260元、610元、710元。C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补贴140元、190元、240元、590元、690元。 

  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持有本市暂住证(居住证)的来厦务工人员,参加培训、鉴定合格后半年内在厦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鉴定补贴;本市在职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人员培训、鉴定合格,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的毕业学年学生参加高级工以上培训、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鉴定补贴和50%培训补贴,参加中级以下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鉴定补贴;在厦服刑在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培训、鉴定合格的,按相应等级补贴标准和规定享受相应培训、鉴定补贴。 

  补贴对象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补贴;在校学生的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在校期间只享受一次。补贴申请时限为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证书起一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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