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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调岗员工能说“不”吗?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发布时间:2018-11-29
据海峡导报报道 企业调整岗位,员工能说“不”吗?单位将员工从岛内调至岛外工作,员工该怎么办?上白班的员工被调整去上夜班,能不能拒绝……
近日,导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最近因企业调整岗位引发的官司不少。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常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变更其工作岗位持有异议,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视为以其行为表示同意;劳动者提出异议的,用人单位仍要求劳动者在新岗位工作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能提供原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法官也说,不同情形应区别对待,有时在特定的情形下,企业也可以依法单方作出调整岗位的决定。
案例1搬运工被调岗,状告公司获赔
47岁的老宋是一名搬运工,不过,公司却要调整他的岗位,让他去从事别的工种,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近日,海沧法院发布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
根据老宋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老宋同意在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从事职员岗位,合同期限至2022年1月2日止。双方还约定,在合同期内,公司因生产工作需要确需调整老宋工种的,须经双方协商。
不过,去年2月28日,公司发布了一份《通知》,声称“根据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原生产二课搬运工岗位取消,从事相应岗位之员工将根据公司岗位需求安排至相应工作岗位。原搬运工老宋,于2017年3月1日将调至生产一课,具体工作由生产一课负责人安排”。
不过,老宋因不服从调岗,与公司发生了争议。
老宋说,他原本是搬运工,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但公司要调整他去生产一课从事电子器件组装,他因自身视力所限,无法适应组装的新岗位,所以上班第一天即向公司提出无法适应,要求调回公司的搬运工岗位,但公司答复说“不适应新岗位可提出辞职”,此变相辞退员工的手段,目的即在于不支付任何补偿、赔偿。
之后,公司拒绝老宋进入其车间工作,老宋为此两次报警均未能恢复工作。2017年3月15日,老宋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并因此向当地派出所报警。2017年3月16日,老宋找到公司要求调回公司工作,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后,老宋第二次报警。老宋这两次报警的理由分别是“公司领导调换岗位”、“劳工纠纷”。
为此,老宋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申请同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及补交社会保险等。同安区劳动仲裁委审理后很快作出裁决,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工资。
不过,仲裁后,公司因不服该裁决,又起诉到法院。公司起诉说,公司此前曾明确告知老宋要调岗,老宋当时是表示同意的。
近日,海沧区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16日解除,并要求公司支付老宋经济补偿金30407.85元,还要再支付工资4000多元。
法官说法
应以“双方合意”为基础
法官分析说,本案中老宋不同意到新岗位工作,鉴于公司与老宋就变更岗位一事并未达成合意,而且新岗位与原岗位工种差异明显,公司仍要求老宋在新岗位工作,可以认定公司未能依据原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老宋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还说,调岗应以双方的合意为基础。因为调岗经常涉及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的调整,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而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另外,调岗对劳动者影响更大,工作岗位的变动涉及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新的工作以及劳动报酬,若仅由单位单方面调整,将很可能会对劳动者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调岗应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取得合意为基础。
案例2白班调成夜班,员工起诉索赔
7名原本上白班的老员工突然接到通知,被要求调岗到酒吧去上夜班,这种情况,员工有权说“不”吗?集美区法院曾受理过一起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老秦等7名员工在一家宾馆工作多年,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五人为服务员,两人为保安。但后来宾馆通知这7名员工,因宾馆效益不好,无法继续营业,拟将老秦等7人调至宾馆股东名下的酒吧继续上班,上班时间为“晚上7点至凌晨3点”或“晚上6点30分至凌晨2点30分”。
面对这样的岗位调整,老员工老秦等7人表示,7人年龄均偏大,调换岗位的工作时间、岗位性质、待遇等均与原单位不同,因此7人都表示拒绝去酒吧。
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老秦等7名员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宾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年贡献奖共计121082.84元。
法官说法
擅自调岗不合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秦等7人与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工作岗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宾馆应与老秦等7人协商一致,方可变更7人的工作岗位。本案中,宾馆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最终,经法官释法,并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宾馆同意一次性补偿7人共计45460元。
案例3厂长“变”杂工状告老东家
未经协商,就把厂长调整为杂工,还降低薪酬,为此,用人单位被判赔偿。此前,湖里法院曾审理过这样一起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老吴已经为被告工厂工作了十多年,还与工厂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老吴的工作地点在湖里区,任部门经理一职(即厂长)。
但是,签订合同四个月后,工厂未经任何协商,就直接发了一份通知,将老吴从岛内调至岛外集美区,工作岗位也由厂长调整为做手工活的打杂工,工资待遇明显减少。老吴为此起诉,主张解除与工厂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补偿金。
最终,湖里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工厂应支付老吴经济补偿金8万多元,并补发老吴一个月工资。
法官说法
单方降薪应该补偿
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塑胶厂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没有为老吴提供劳动条件且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老吴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塑胶厂依法应向老吴支付经济补偿,支付拖欠工资。
律师说法
哪些情形可以调岗?
哪些情形,企业可以调整岗位?对此,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说,三种情形企业可调整员工岗位。
第一种情形,依法调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员工“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岗位的”;单位有权对员工调岗,员工应该服从。还有,企业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生产经营方式调整而经济性裁员前可以单方变更一次劳动合同,包括变更岗位。
第二种情形,按约定调岗或协议调岗。例如按照劳动合同的事前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变更工作地点、调整岗位。协议调岗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事后就调岗事宜的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
第三种情形,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岗位。如果企业调岗合法合理,且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而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沉酌/文陶小莫/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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