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晚报讯(记者 徐林武 实习生 陈鑫 通讯员 郑金雄 黄鸣鹤)在我市,一些村规民约被运用到司法审判中。记者昨日了解到,“厦门经验”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用村规民约调解案件”的做法也写进了新发布的司法解释中。
该司法解释的名称是《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7条明确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最高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认为,厦门运用乡土社会传统调解资源,解决民间家事纠纷、乡邻纠纷的做法有许多参考意义。
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习惯是国家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而我国的许多制度也被现代西方的法律体系吸收,比如古代“亲亲相为隐”制度,不鼓励甚至惩罚亲人之间的相互举报,这虽不利于国家威权却尊重和顺应了人性。现代西方证人制度中的“近亲属间作证义务特免权”即源于此。
在我国现实使用的一些法律中,也有许多习惯的影子。比如《物权法》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这一条款明确了可以依照当地习惯做出裁判。又比如,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就对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民间习俗“彩礼返还的民间规则”进行了确认。
蒋惠岭充分肯定行业惯例、村规民约、善良风俗这些非正式规范在司法实践中的参考与引用。他说,这使得法院的司法活动更接近民众,更深入生活。厦门成功运用村规民约办案,更是为司法解释相关条款的草拟提供了最鲜活的研究样本。
法律界人士说,一些背离现代法治精神和法律强行性规范的“恶俗”和“劣俗”,则不在参考的村规民约之列,如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传统习惯拒绝让女儿继承财产,或以所谓的“村规民约”剥夺外嫁女参与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权,再如“寡妇再嫁不得带走原夫家的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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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风俗写进调解书
小辉是宁德市人,家人在厦门东海域以网箱养殖为生,2006年8月的一天,7岁的小辉到老乡王大叔的渔排上做客,在与王大叔家养的狗戏耍时被狗咬伤右腿。按照宁德的家乡风俗,王大叔应当亲自带上鸡蛋、面线和糖果探望小辉,并表示歉意。
然而王大叔忙于饲养鱼群,只叫他的儿子带着鸡蛋上门探望。小辉的父亲认为王大叔礼数不周,心意不诚,于是一纸诉状将王大叔告上法院。王大叔知道对方不顾同乡情谊到法院起诉后很生气,连法院的电话都不接。
主审法官联系了厦门市渔业协会箱网养殖分会秘书长小傅,由小傅给双方做思想工作,还是用当地风俗解决纠纷。不久,王大叔亲自带上鸡蛋、面线和糖果给小辉诚恳道歉,法官给双方做了见证,还将这种道歉风俗写进了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