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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随军家属创业奖励提高 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享补贴
发布时间:2014-08-07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 记者 沈彦彦)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拥军优属促就业新闻通气会上了解到,为了更好地拥军,我市将多举措促进复退军人和随军家属的就业。

  近日起,我市在全省率先将“未就业的驻厦部队随军家属”纳入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提高军嫂创业扶持奖励标准,军嫂创业场地补贴标准为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自主创业奖励为3000元/户·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标准2000元/人、创业项目入库奖励标准2000元/个。

  考虑军嫂创业的特殊性,新标准还取消了创业地点必须是租用在孵化基地内的限制,取消了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的“参加创业培训并已申请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条件限制。军嫂新创业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在任何地点,无论是“自有”还是“租用”都可享受创业场地补贴。

  此外,转业退役军人和军嫂自主创业,在原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小额担保贷款数额,简化申办程序,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和军嫂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针对军嫂群体实际,今年我市还提高了军嫂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标准由800元/人提高到1000元/人,创业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由1000元/人提高到1500元/人,鼓励军嫂走出营门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记者了解到,今年,我市继续延续驻厦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保障金递增机制,从2009年280元/月·人,增加到2014年500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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