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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提高 我市300多名工伤职工受益
发布时间:2011-06-17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 黄怀 通讯员 陈相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日向媒体透露,我市将适当提高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今年前6月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会在6月底前发放到位。调整后,一级伤残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合计达到4000元以上,据悉,这是工伤保险待遇近年来调整最多的一次,我市有300多名工伤职工受益。

  此次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职工包括: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等。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290元、270元、255元、240元。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此规定增发后,伤残津贴仍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调整幅度低于工伤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配偶每月增发13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发9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增幅基础上再增加10%。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上年度(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35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根据《条例》规定,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

  此外,2011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1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条例》规定计发后,再按本规定进行调整。以上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1810元、1710元、1610元、1510元的,按上述金额计发。

  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用人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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