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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稳定就业可申请补助
发布时间:2009-05-05

    厦门日报福州讯 (特派记者 张小燕)昨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稳定就业可以申请补助。


    一定期限内  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通知称,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四项社会保险费,可同时缓缴,也可部分缓缴。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交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从申请缓缴受理之日起不计收滞纳金。

    困难企业还可阶段性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降低费率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可同步下调,也可下调其中一项或几项费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用失业保险基金  帮助稳定就业

    通知要求,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各设区市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和基金结余支付水平不低于1年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两项补贴总额控制在各设区市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的40%以内。

    通知称,鼓励困难企业在开工不足的情况下,不裁员或尽量少裁员,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职工开展技能提升、转业转岗、安全生产等职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培训费用的50%,每人最高不超过3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执行期限为2009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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