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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明天开始申报
发布时间:2017-07-31
本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陈宗贤)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地税部门提醒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均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件和厦地税发〔2017〕57号文件的要求,向同级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
据地税人员介绍,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费仍将继续执行减半征收。
与往年不同的是,自今年8月1日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民营非企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由原来向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报缴纳,调整为向主管(含代管)用人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此外,按照财政部下发的《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今年将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含)以下的小微企业”,扩大到“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以2013年6月成立的某企业为例,该企业拥有员工26人,由于此项政策享受优惠时间从费款所属期2014年度开始计算,2013年度不享受优惠政策,2014年和2015年度不符合小于等于20人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但2016年度符合新的小于等于30人的政策优惠,那么它就可以在剩余的6个月内按规定免征。缴费单位申报时,只要填报年汇总人数(每月实际人数之和)即可,系统将自动计算出优惠金额和应申报金额。
地税部门还提醒,对于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即可。对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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